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57****7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7760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52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15300元,于2020年8月8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每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工程款15300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元,于2020年8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被告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3款项,则另行支付原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0000元,并可就被告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工程款、律师费、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言明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7268元,减半收取计8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被告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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