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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557****56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11民初1710号
    案号 (2019)赣0111执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嘉伟门业经营部货款本金347080元; 二、被告南昌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嘉伟门业经营部交纳的保证金2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嘉伟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南昌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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