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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惠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伟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534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1323执10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0
    发布日期 2017-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蔡伟胜、黄立舞、惠州市惠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欧阳志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7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0元、公告费560元共26800元,由被告蔡伟胜、黄立舞、惠州市惠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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