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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00060****307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24民初2502号
    案号 (2022)辽0624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673,404.9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1,673,40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50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00元,原告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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