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00060****307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8601民初491号 |
案号 | (2022)冀8601执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成都弘文童杰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欠款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于2022年2月1日前向原告成都弘文童杰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1893970.4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叁仟玖佰柒拾元肆角)。3、支付方式原则上为银行现金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若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1)支付金额应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0%;(2)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应支付不超过6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超过6个月期的,由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按原告成都弘文童杰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产生的贴息费于支付票据的次月以银行现金转账向原告成都弘文童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完毕。4、原告成都弘文童杰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用16541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承担,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成都弘文童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5、若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未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项下任意一期付款义务的,则视为全部付款时间到期,原告成都弘文童杰贸易有限公司方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需向原告成都弘文童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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