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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253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开商初字第00047号
    案号 (2015)安执字第01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4
    发布日期 2015-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47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货款248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质保金2260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6025元,由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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