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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康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127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案号 (2014)惠城法执字第01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0
    发布日期 2014-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惠州市康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贷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3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第四被告邵云抵押的麦兴路6号1层10号商场(粤房地证字第C6431223号)、麦兴路6号1层09、11号商场(粤房地证字第C6431224号)、麦兴路6号1层28号商场(粤房地证字第C6431225号)、麦兴路6号1层08、13号商场(粤房地证字第C6431226号)、麦兴路6号1层07、27号(粤房地证字第C6431227号)商场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在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第二被告惠州市东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告邵桂泉、第四被告邵云对第一被告惠州市康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州市康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东安投资有限公司、邵桂泉、邵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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