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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中央大厨房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5318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706号
    案号 (2016)鄂0106执1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12715元(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及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25%计付); 三、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483333元(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及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2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25%计付); 四、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中央大厨房超市有限公司20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涂国华、武汉中央大厨房超市有限公司、罗炜、刘彩霞对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被告涂国华、被告武汉中央大厨房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刘彩霞、被告罗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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