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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博宇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066****91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0202民初268号
    案号 (2021)新0202执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博宇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林萍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241900元,合计49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新疆博宇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林萍支付申请费368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林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4.68元,减半收取计506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萍负担1125.34元(已交纳),由被告新疆博宇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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