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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60号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440X法定代表人:袁海波联系电话:13587074106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7号经查明,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是黄岩区新前绿城城市新区的承建方,当事人在黄岩区新前绿城工地(黄长路1532号)城市新区2号地块一期二标段的施工工地内设置了工地食堂,该食堂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但是并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本机关已于2020年9月16日责令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地点、时间和具体情节;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承认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当。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有效。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457号),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当场放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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