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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环定罚决字20204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行政处罚内容 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29130440X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7号2020年4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定海区城东街道周家塘舟山定海DH-46-01-22地块的项目建设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工地5#楼北侧有8只废油桶,内装有废机油(危险废物),放置于1号木工加工间棚下,场地硬化,无导流渠和应急池,地面有油渍。经调查,该废机油是该公司员工张某舟购自普陀大展XX村XX号的张某财,而该人售卖的废机油来自于摩托车修理店。4月10日,本次查获的废油桶及废机油经舟山市益民废物利用厂称量,共计1.35吨。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修订)》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3
    决定机关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