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定综执(2019)5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建议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5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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