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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荔工商处字[2019]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放大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海南赤岗西约458号之一自编冻品A区55-56号铺法定代表人:孙孟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3日才向我局报送及公示2017年度报告,超过了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前),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州放大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孙孟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卢妙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其所作口供及提供的物证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三:荔湾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证明当事人在上述地址经营,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告字(2019)第0201901030000054-00005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所指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被政府网页向社会公示,责令履行补报年度报告后仍未及时改正,情节严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813003)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01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