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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天脱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240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2民初4072号
    案号 (2019)津0102执1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贾翠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博文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贾翠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博文支付财产保全费1120元;三、天津天脱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庞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贾翠秋、天津天脱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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