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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3****91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6625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2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兴化市海龙冲压件制品加工厂468136元,并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周纯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52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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