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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永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57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00330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5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8-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冈频工贸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使用费人民币55.5万元;   二、被告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冈频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2.5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00元,由被告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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