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玖恒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Y37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651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6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3-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1640055】。一审主判项:一、限被告东莞市玖恒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龙发食品有限公司赔偿804282.23元;二、限被告廖文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龙发食品有限公司赔偿229794.93元;三、限被告王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龙发食品有限公司赔偿57448.73元;四、被告洪爱华对被告东莞市玖恒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莞市龙发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72.8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7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龙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95.89元,被告东莞市玖恒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洪爱华负担8604元,被告廖文君承担2458元,被告王恒承担615元。二审主判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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