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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留拥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939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2843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2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5
    发布日期 2017-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丙文货款18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974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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