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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新县华茂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3078****682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30民初1429号
    案号 (2022)赣0830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3
    发布日期 2022-03-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新县华茂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借款本金1371000元、截至2021年8月3日的利息8058.09元和罚息16.26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7.5%计算); 二、被告金坦江对被告永新县华茂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2元,减半收取8606元,由被告永新县华茂木业有限公司、金坦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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