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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环临罚[2021]第200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1]第2000028号当事人:杭州联合电路板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牧家桥法定代表人:程爱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215763X2021年3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牧家桥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喷淋水通过水笼头漏至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总排口排入厂外雨水沟,涉嫌违法设置排污口,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1998年5月,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生产和销售。2021年3月1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电镀车间配套的酸雾喷淋塔未运行,酸雾喷淋塔的喷淋回水池连接的回用水管上的水笼头未关紧,导致喷淋水通过水笼头漏至酸雾喷淋塔南面的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总排口排入厂外雨水沟。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9日)》1份和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采样情况等事实;2、《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2日)》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补充)(2021年4月15日)》1份,证明当事人喷淋水通过回用水管上的水笼头漏出并进入到雨水沟,最终经雨水总排口排入了厂外雨水沟的事实;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资产组成及主体资格的情况;4、程爱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5、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李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签字确认的有效性等事实;6、生产经营印制线路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部分)及审批文件(临环审〔2013〕130号)、验收文件(临环验[2015]07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验收情况、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7、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8、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委托检测协议书及检测报告(编号:SX21032010)各1份,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外漏喷淋水进行了采样送检,水样检测结果未超标等情况;9、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临违改[2021]L04号)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