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大东区工业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21010475****44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4民初3603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恢7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工业总公司、沈阳制线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訾灵池办理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71栋(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82栋三层(建筑面积2856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69栋(建筑面积50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88栋(建筑面积34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74栋(建筑面积94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5栋7层(建筑面积90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83栋(建筑面积432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87栋二层(建筑面积142平方米)及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土地(建筑面积2610平方米,证号:国用字第010300661号)房产及土地更名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8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工业总公司、沈阳制线厂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