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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大东区工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21010475****44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4民初3603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恢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工业总公司、沈阳制线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訾灵池办理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71栋(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82栋三层(建筑面积2856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69栋(建筑面积50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88栋(建筑面积34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74栋(建筑面积94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5栋7层(建筑面积90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83栋(建筑面积432平方米)、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87栋二层(建筑面积142平方米)及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土地(建筑面积2610平方米,证号:国用字第010300661号)房产及土地更名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8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工业总公司、沈阳制线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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