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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5****8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执891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恢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润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795万元、利息、罚息和复利418718.08元(截止到2018年12月17日,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安徽省润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违约金800元及律师费损失25108元;三、被告刘焕明在最高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润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被告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蚌埠市淮河路723号地王大厦第一层1轴至7轴(他证号:蚌埠字第20151102577号)、地王大厦第十层(他证号:蚌埠字第20151102575号)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范围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281元,由被告安徽省润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焕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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