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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5****8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46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阚桂兰、刘焕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为241566.53元、逾期罚息为9963.16元,之后的利8息、罚息按《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第13.7条、第13.8条约定的标准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阚桂兰、刘焕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10500元;三、如被告阚桂兰、刘焕芝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到期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可以对被告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蚌埠市淮河路723号地王大厦第九层(他项权证号为2015000066)的不动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5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99元,公告费390元,合计3548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阚桂兰、刘焕芝、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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