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75****8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1015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6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洪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流借字第12810170623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165064.04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2810170623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洪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流借字第12810170627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261302.09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2810180212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洪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流借字第12810170628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227994.44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2810180213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安徽洪通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3.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安徽天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723号地王大厦一层8轴-26轴建筑面积1178.95㎡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蚌自字第025199号)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被告安徽洪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编号1308101506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刘焕明在编号1308101706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被告安徽洪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焕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洪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72元,减半收取73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036元(原告已交纳),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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