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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青和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敏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30****03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9502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青和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8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江苏青和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电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青和岛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苏青和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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