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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70272****6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4民初7601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1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道和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0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5二、被告王磊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磊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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