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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70272****6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1民初1933号
    案号 (2021)冀0131执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田东明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24日至2011年4月3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1年4月4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1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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