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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332****837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72民初135号
    案号 (2021)苏72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32742元及利息(以419283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73991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船舶待时费5673714.5元及利息(以5673714.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1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驳回原告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19元,由原告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173元,被告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负担83946元。原告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0119元,由本院退还83946元;被告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83946元,账号:6232636100136414128,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古南都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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