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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332****83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804号
    案号 (2019)苏0723执3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9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天生港港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宋恺工程款2653329.42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2653329.42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宋恺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3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273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由原告负担27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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