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269****6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2民初8317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45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利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路、赵均信工程款171441.0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1441.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二原告所主张的50000元为限)。13二、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路、赵均信保证金60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路、赵均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378元,由原告张路、赵均信负担48778元,由被告徐州利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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