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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269****6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603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黔0603执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红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周德雨安全保证金4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40 万元为计算基数,从 2018 年 4 月 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 年 8 月 19 日,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由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红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周德雨工程款 72万元及利息(以 72 万元为计算基数,从 2018 年 4 月 24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月 19 日,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三、被告铜仁市武陵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二判项中 72万元工程款向原告周德雨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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