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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269****6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铜民初字第00673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恢9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洪念勋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无效;二、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洪念勋款项365000元并支付利息的50%(利息计算方法:以365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洪念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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