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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第222017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0500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责令停产停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31
    决定机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丁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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