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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港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08****74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民初3275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港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二、被告四川港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四川港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损失费900000元;四、被告四川港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损失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五、被告邓自茗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对原告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834元,由被告四川港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邓自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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