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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77****89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9710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6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港晨升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6247643.3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606539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盛天成农产品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戴建峰、程希亦、戴建英应对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分别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2元,由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盛天成农产品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戴建峰、程希亦、戴建英负担,九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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