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277****890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9430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67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晨升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5113253.58元,并支付该款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33393.96元,并支付以5113253.5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款项,原告张家港晨升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原告张家港晨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分之一、向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七分之一;向戴建峰追偿七分之一;向程希亦追偿七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27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戴建峰、程希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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