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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77****89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3033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5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晓荣代偿的本息5211242.39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戴建峰、程希亦应各自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偿还部分的七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24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戴建峰、程希亦应各自负担其中的9874.86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五被告的交款账号依次为:6232636101101940196、6232636101101940212、6232636101101940220、6232636101101940246、6232636101101940253。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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