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277****890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178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56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普盛天成农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7518177.78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苏州普盛天成农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93345元;三、被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戴建峰、曹利栋、程希亦、戴建英、陆丽娜应对被告苏州普盛天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092元,由被告苏州普盛天成农产品有限公司、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戴建峰、曹利栋、程希亦、戴建英、陆丽娜负担,十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110194724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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