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277****890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063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50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13121.6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13121.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18193元。三、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该质权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中心,编号为04208489000504867424,应收账款金额为3927425.2元,往来单位为张家港保税区沙钢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在质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建峰、戴建英、曹利栋、程希亦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19元,由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建峰、戴建英、曹利栋、程希亦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948363。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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