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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海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海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79411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1)深中法执字第00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3-07
    发布日期 2015-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海龙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92万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海龙对被告深圳市海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5520元,合计人民币12053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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