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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527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250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3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5620836】。一审裁判主文:一、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纵越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827.69元;二、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纵越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1827.29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以15380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以138533.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26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34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83.7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以161827.69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纵越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7.01元、保全费1338.51元,共计3125.52元(原告东莞纵越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纵越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2.27元,被告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13.25元。二审裁判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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