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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广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612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金初字第29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恢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6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县支行贷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张广法、朱安莲、新乡市通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广法、朱安莲、新乡市通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广法、朱安莲、新乡市通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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