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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9****1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2民初590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三瓜公司、安徽怀远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望淮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浩共同承担(2020)皖0302民初34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还款责任,即三被告与安徽淮商集团、刘浩共同确认欠原告翁亚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今利息未付,现原告同意自2019年9月19日起借款利息按年息15.4%计算。二、(2020)皖0302民初3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浩于2020年12月底4之前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该笔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021年2月底之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同上);自2021年3月份起,每月底前还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同上)。被告安徽三瓜公司、安徽怀远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望淮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浩对上述款项承担同期还款责任。三、如上述任何一笔本息逾期偿还,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所有本息。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被告安徽三瓜公司、安徽怀远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望淮楼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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