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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9****1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2民初589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三瓜公司、安徽怀远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望淮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商集团、刘浩共同承担(2020)皖0302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还款责任,即三被告与安徽淮商集团、刘浩共同确认欠原告孙军借款本金550万元及自2019年8月21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安徽淮商集团、刘浩于2020年12月底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以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偿清30万元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021年1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以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偿清10万元止按年4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021年2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以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偿清50万元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3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以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偿清当月20万元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直到所有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安徽淮商集团、刘浩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三瓜公司、安徽怀远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望淮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浩对上述款项承担同期还款责任。三、如果三被告与安徽淮商集团、刘浩任何一期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尚欠的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6元,由被告安徽三瓜公司、安徽怀远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望淮楼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先行垫付,2021年2月底前三被告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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