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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2168****86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并民初字第00508号
    案号 (2021)晋01执恢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29.11416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以429.1141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I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04元,由被告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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