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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绘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才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122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8民初18152号
    案号 (2018)沪0118执1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绘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千格实业有限公司20万元; 二、被告上海绘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千格实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上海绘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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