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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环罚字[2017]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余姚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三同时”验收,保温砂浆生产正式投入生产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字[2017]136号被处罚人:余姚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81000006728,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我局于2017年5月21日对被处罚人未经“三同时”验收,保温砂浆生产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5月21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大岭下,未经“三同时”验收,保温砂浆生产正式投入生产。主要加工设施有膨化炉1台、旋风分离器1台,袋式脉冲除尘器1台,水膜除尘器1台,钢质膨胀珍珠岩仓1只,水泥仓1只,砂仓1只,混合机2台,提升机1台,制板机1台。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2、2017年5月21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4张,证明你厂膨化炉、制板机、搅拌机、粉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使用等事实,3、2017年5月22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大岭下的余姚市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三同时”验收,保温砂浆生产正式投入生产。主要加工设施有膨化炉1台、旋风分离器1台,袋式脉冲除尘器1台,水膜除尘器1台,钢质膨胀珍珠岩仓1只,水泥仓1只,砂仓1只,混合机2台,提升机1台,制板机1台等事实为凭。2017年6月7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7]1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1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