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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3)第18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款:179.45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179.4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3-06-05
    决定机关 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