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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914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民初821号
    案号 (2016)川2002执01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6-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君峰(资阳)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丽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计,从2014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君峰(资阳)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丽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15万元。 三、被告申国军、葛吉炯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借款本息和律师代理费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北京君峰(资阳)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王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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