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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914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雁江民初字第4号
    案号 (2015)雁江执字第00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6
    发布日期 2015-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申国军、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韩火成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其中品迭已付利息1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申国军、资阳市润兴塑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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